请问物业不让封阳台是不是对的

2024-06-29 15:44:18 (49分钟前 更新) 500 4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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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您是哪里的城市,如果在南京的话,一般都会要封阳台的,给你提个建议你去问物业  ,你问他阳台你说给我封可以,那我们不封阳台存在不安全的因素,如果做为我业主安全您是可以付责任的吗?
我想问您是哪里的城市,如果在南京的话,一般都会要封阳台的,给你提个建议你去问物业  ,你问他阳台你说给我封可以,那我们不封阳台存在不安全的因素,如果做为我业主安全您是可以付责任的吗?
安居客jismkll 2024-06-29
一.封闭阳台具有正当合理性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1.0.1条  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住宅设计规范》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项目套型中,阳台挑板的设计对防盗,卫生,隐私等方面考虑不足。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住宅设计规范》的精神。若不对阳台进行封闭处理,将埋下很大的安全隐患。
二.封闭阳台具有法律依据  
1.阳台是业主私有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由于在购房合同中并未写明阳台是外立面业主无权处理,加之业主为阳台面积交付了费用,故可将阳台看作是业主对住宅建筑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其所有人,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业主对自己的阳台进行封闭,是行使,使用处分权能的一种表现。  
2.物业引用的法规与阳台实际情况存在矛盾。  
若物业引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6条,将业主私有阳台认定为外立面,——即非业主私有财产不享受《物权法》与《民法通则》的保护,请物业委托开发商报与相关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就本项目的阳台性质进行裁定。  
若裁定为外立面,我们当停止一切封闭阳台的合同。  
同时我们也将要求开发商退还阳台部分相关金额,  
另外我们将就开发商在住房销售时将不可行使使用权限的外立面当作可行使使用权限的专有部分进行销售的欺骗行为和违规操作进行法律责任追究。  
3.业主对自己阳台的封闭未侵犯其他人利益  
我们业主对阳台的封闭式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未妨碍建筑物的正常行使和损害区分所有人的共同利益。我们对阳台的封闭没有破坏结构,没有向外侧扩展延伸,没有侵犯其他住户的采光通风。不构成任何公共威胁。我们封闭阳台使用的材料及样式统一,并未影响小区内的整体美观、市容环境及其它公共利益。  
根据以上诸点,业主对阳台的封闭是合理合法的。  
物业无权干涉。  
物业的做法反而是违法违规的。  
一.  物业只是服务企业,不是行政单位,没有行政权限  
就物业公司性质来说,物业管理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属于服务行业而不是行政单位,其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其行使的物业管理权不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其权利应在全体业主的授权下进行。  
另,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9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可见,在《城市规划法》实施期间,若存在相关违规情况,行政主体应该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而非物业。  
然而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城市规划法》废止。此条的行政主体不明确,也没有就此条做补充说明,更没有提到相关行政权限交由各物业公司行使。希望物业不要违背国家法律。  
二.  业主与物业签订的合同无效,对阳台的要求也违法  
我们业主与前期物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非经双方协商的不平等、不合理的无效合同。因为如果我们不签订以上合同,将拿不到自己房产的钥匙,所以该合约是格式的霸王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业主没有约束力。从装修协议条款来看,不得封闭阳台的约定是物业单方面制定的格式条款,并未就该内容与业主进行协商,该条款应为无效。  
此外,因为物业与业主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综上,业主对阳台的封闭是合理合法的。物业既无行政权限,也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物业停止违法行为!
一.封闭阳台具有正当合理性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1.0.1条  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住宅设计规范》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项目套型中,阳台挑板的设计对防盗,卫生,隐私等方面考虑不足。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住宅设计规范》的精神。若不对阳台进行封闭处理,将埋下很大的安全隐患。
二.封闭阳台具有法律依据  
1.阳台是业主私有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由于在购房合同中并未写明阳台是外立面业主无权处理,加之业主为阳台面积交付了费用,故可将阳台看作是业主对住宅建筑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其所有人,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业主对自己的阳台进行封闭,是行使,使用处分权能的一种表现。  
2.物业引用的法规与阳台实际情况存在矛盾。  
若物业引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6条,将业主私有阳台认定为外立面,——即非业主私有财产不享受《物权法》与《民法通则》的保护,请物业委托开发商报与相关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就本项目的阳台性质进行裁定。  
若裁定为外立面,我们当停止一切封闭阳台的合同。  
同时我们也将要求开发商退还阳台部分相关金额,  
另外我们将就开发商在住房销售时将不可行使使用权限的外立面当作可行使使用权限的专有部分进行销售的欺骗行为和违规操作进行法律责任追究。  
3.业主对自己阳台的封闭未侵犯其他人利益  
我们业主对阳台的封闭式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未妨碍建筑物的正常行使和损害区分所有人的共同利益。我们对阳台的封闭没有破坏结构,没有向外侧扩展延伸,没有侵犯其他住户的采光通风。不构成任何公共威胁。我们封闭阳台使用的材料及样式统一,并未影响小区内的整体美观、市容环境及其它公共利益。  
根据以上诸点,业主对阳台的封闭是合理合法的。  
物业无权干涉。  
物业的做法反而是违法违规的。  
一.  物业只是服务企业,不是行政单位,没有行政权限  
就物业公司性质来说,物业管理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属于服务行业而不是行政单位,其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其行使的物业管理权不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其权利应在全体业主的授权下进行。  
另,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9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可见,在《城市规划法》实施期间,若存在相关违规情况,行政主体应该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而非物业。  
然而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城市规划法》废止。此条的行政主体不明确,也没有就此条做补充说明,更没有提到相关行政权限交由各物业公司行使。希望物业不要违背国家法律。  
二.  业主与物业签订的合同无效,对阳台的要求也违法  
我们业主与前期物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非经双方协商的不平等、不合理的无效合同。因为如果我们不签订以上合同,将拿不到自己房产的钥匙,所以该合约是格式的霸王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业主没有约束力。从装修协议条款来看,不得封闭阳台的约定是物业单方面制定的格式条款,并未就该内容与业主进行协商,该条款应为无效。  
此外,因为物业与业主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综上,业主对阳台的封闭是合理合法的。物业既无行政权限,也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物业停止违法行为!
Candice18611 2024-06-20
阳台属业主私有财产,一般情况下业主可以自行处分。但是如果业主与物业有关于阳台的特别约定的,尊约定。
  物业公司是根据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受业主的聘请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其管理服务的权限来自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阳台属业主私有财产,一般情况下业主可以自行处分。但是如果业主与物业有关于阳台的特别约定的,尊约定。
  物业公司是根据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受业主的聘请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其管理服务的权限来自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可琪宝贝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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