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二)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三)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