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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普洱市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
本暂行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应当定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审核
第五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单位设立有关文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六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员应携带相关工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填制增减清册(清册左上角加盖单位公章,以下下同),到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第七条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员应携带相关工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填制增减清册,到中心办理缴存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