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调整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办理贷款的相关项目收费以及异地互认的规定。沧州本地宝将会持续关注沧州市公积金新政策的最新消息,大家可持续关注。
新政贷款条件变化(未实施)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沧州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改革后: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沧州市尚未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目前仍然按照原制度执行,详情如下:
沧州公积金贷款条件:
1、申贷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新就业的大学生、引进人才可正常缴存半年以上。
2、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稳定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县级以上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
5、购买自住住房的,须按规定支付一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所需成本费用50%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6、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7、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