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具有呼和浩特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第二,申请时已连续一年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呼和浩特购房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第三,具有呼和浩特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
第四,在呼和浩特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第五,有呼和浩特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第六,呼和浩特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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