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长期居留身份证明;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所在单位至贷款之日前,已按规定之时、足额做好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
(4)能提供本人购买自用住房有效证明材料,并提供不低于总价30%的首付款证明;
(5)能提供贷款委托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由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房产、国债、受托银行定期存单,他人缴交的住房公积金作为担保、本人工资领取权作担保,也可用贷款委托人认可的其它资金、资产作抵押或质押;
(6)贷款委托人规定的其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