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购房合同约定的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第二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未办理公积金贷款或已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在购买、建造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12个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及文件;
3、具有购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
4、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房屋保险;
6、职工自建房屋需提供有关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7、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
第三条 已支用公积金的职工,从支用公积金之日起,必须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后,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公积金帐户已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计算可贷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