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 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按房屋总面积的千分之二 到五的面积无偿配置,而且还应是地面上的房屋。人防不算物业管理 用房面积,不得将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 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棚、车库、人防工程、室内层高不 足2.2 米的房屋计入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面积。 物业管理用房有住宅与商业之分,商业的会多些,另外各地标准 也不完全一样。无电梯的应该不高于四楼,以方便为业主服务。建设 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建设配套项目计划,与新建物业同步设 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 主委员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其他地方政府关于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定: 一、烟台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归 集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凡建设规模5 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各类新建、在建住宅小 区(组团);拟开展物业管理的大厦(写字楼)、商业园区、工业园区 及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确认适合独立开展物业管理的,其开发建设 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按下述要求提供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商业用 房。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由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按开发物业总建筑面积 0.5%的比例无偿提供。超面积部分以成本价提供。物业管理商业用房 由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按开发物业总建筑面积 0.5%的比例以成本价提 供。超面积部分以市场价提供。 (二)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供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 其产权归开发区域范围内的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房屋所在地物业管 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管,并登记造册。 (三)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由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无偿提 供物业管理公司使用;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由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 政主管部门按政府定价租金标准提供物业管理公司承租使用。所收租 金用于代管房屋的修缮。 (四)物业管理用房的征集按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其拟实施单独物业管理的物业预(销) 售许可证前,必须先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上报物业管理方 案,并签订《上交物业管理用房合同》。 2、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其开发的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先向 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清物业管理用房或作价补偿金额 后,其房地产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其物业确权登记发证手 续。 二、《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住宅出售单位应当按照 规定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必需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共 有;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收益用于业主委员会的话动经费和补充物业 维修基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在住 宅区开发建设中,应当按住宅区总建筑面积7‰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 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其中3‰作为物业管 理办公用房,4‰作为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国家 所有,交由业主委员会代管,由物业管理企业使用。 四、郑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 低于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二万平方米 以下的物业项目,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八十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