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堤围防护费。
①营业税=营业收入×5%;②城建税=营业税税额×5%;③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3%;④若属于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征收并且企业所得税采取带征方式的,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带征率(现时带征率为2%)。(2002年1月1日后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⑤堤围防护费=营业收入×1.2‰。
现行政策对从事物业管理行业没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根据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如下: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数30%,但与期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下(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