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权利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及其环境、相关秩序进行管理;
(二)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用;
(三)制止违反物业管理规约的行为;
(四)可以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秩序维护、卫生保洁、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等服务,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按照规定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
(四)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五)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