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业收费标准谁了解

2024-07-02 01:53:35 (11分钟前 更新) 429 3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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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一、基础条件:
  1、小区封闭;
  2、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3、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
  4、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
  5、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
  6、专用固定停车泊位1个/3户;
  7、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
  8、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
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一、基础条件:
  1、小区封闭;
  2、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3、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
  4、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
  5、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
  6、专用固定停车泊位1个/3户;
  7、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
  8、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
无痕之音 2024-07-02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江苏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业主、使用人所签合同(协议)的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管理、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南京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等级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省、市物业收费管理的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行为。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类型、收费性质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停车管理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公平及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应按照有利于物业管理价值补偿、促进物业管理企业规模经营、加强经营管理的原则,以物业管理的合理成本为基础,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和提供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质量水平,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在政府指导价相应等级范围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经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后执行。  
  第七条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费用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  
  2、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及保养费;  
  3、清洁卫生费;  
  4、绿化管理费;  
  5、安全护卫费;  
  6、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  
  8、法定税费;  
  9、合理利润。  
  本条第2项至第6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质消耗补偿和其他费用开支。  
  第八条  业主、使用人自办理入住或使用手续之日起,应按物业管理合同(协议)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业主将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可以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连带清偿责任。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公共服务费。  
  第九条  已实施物业管理的未售出且未使用的空置物业,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设单位按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六个月以上)不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六个月以上)不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事先书面向物业管理企业说明备案,按规定(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规划要求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和专用汽车停车场(停车位),有专人24小时看管的,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范围内核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江苏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业主、使用人所签合同(协议)的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管理、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南京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等级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省、市物业收费管理的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行为。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类型、收费性质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停车管理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公平及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应按照有利于物业管理价值补偿、促进物业管理企业规模经营、加强经营管理的原则,以物业管理的合理成本为基础,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和提供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质量水平,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在政府指导价相应等级范围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经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后执行。  
  第七条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费用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  
  2、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及保养费;  
  3、清洁卫生费;  
  4、绿化管理费;  
  5、安全护卫费;  
  6、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  
  8、法定税费;  
  9、合理利润。  
  本条第2项至第6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质消耗补偿和其他费用开支。  
  第八条  业主、使用人自办理入住或使用手续之日起,应按物业管理合同(协议)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业主将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可以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连带清偿责任。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公共服务费。  
  第九条  已实施物业管理的未售出且未使用的空置物业,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设单位按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六个月以上)不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六个月以上)不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事先书面向物业管理企业说明备案,按规定(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规划要求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和专用汽车停车场(停车位),有专人24小时看管的,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范围内核定。
虾子王0001 2024-06-19
南京市物业收费没有具体标准的。主要因素有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南京市物业收费没有具体标准的。主要因素有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得帮小赵 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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