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城市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2024-07-05 17:07:59 (33分钟前 更新) 349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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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补偿标准:
第一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三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五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六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七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八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九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城市拆迁补偿标准:
第一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三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五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六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七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八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九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贪吃的晨晨 2024-07-05
根据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对房屋征收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本意是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但这种表述引起了歧义。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关于补偿标准,根据新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场价格成了最底线。考虑到中国在现实的征收和拆迁过程中,很多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形成有历史因素,有很多复杂情况,不能一概笼统地用市场价补偿,在市场价基础上,只要考虑的因素是合理的,就可以高于市场价。
根据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对房屋征收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本意是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但这种表述引起了歧义。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关于补偿标准,根据新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场价格成了最底线。考虑到中国在现实的征收和拆迁过程中,很多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形成有历史因素,有很多复杂情况,不能一概笼统地用市场价补偿,在市场价基础上,只要考虑的因素是合理的,就可以高于市场价。
ellegirlme 2024-06-25
城市拆迁补偿标准:
  一、夫妻一方户口在本市市区以外的,按两人安置;
  二、原属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服兵役、劳教、服  刑(被注销城市户口的除外)、入学、入托已迁出拆迁范围的;  三、独生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两人安置;
  四、孤寡老人,按两人安置;
  五、公告发布后,因出生、死亡、婚姻和按政策规  定需入户、分户和注销户口的,按实际增减人数安置。
  有下列情形者,不属拆迁安置对象:
  一、拆迁公告发布后,在拆迁范围内迁入户口的;
  二、使用违章建筑及临时建筑(含临时商业网点)  的;
  三、未办理合法手续而使用、占有、交换房屋的;
  四、其他不属于安置的对象。
  拆迁人拆除居民住房的,按照被拆迁  人的原居住面积安置;被拆迁人原居住面积个人平均不  足八平方米的,按平均每人八平方米安置。
  拆除住宅而新建住宅的,被拆迁人原  则上就地安置;拆除非住宅而建住宅的,除因城市规划  建设需要外,也应就地安置。
  被拆迁人从市中心区被安置到市中心  区以外,可根据新安置不同的地域,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但最高不超过原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原居住在七楼(含七楼)以下的,安置到没有电梯  的八楼以上居住的,从第八层起,每递增一层,分别增  加百分之五的居住面积。  以上两款增大的房屋面积计入产权面积。市中心区  的地域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处制定,并报市建设主管部  门批准。
  拆除用于住人的自搭阁楼,层高净空  不小于一点五米,层底净空不小于二点二米,按百分之  六十的面积折算安置,但抵算面积,不得超过十平方米  。属于人字形或斜面结构的阁楼面积,从垂直高度一点  五米以上(含一点五米)处开始计算。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  其搬迁费和周转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临时搬迁房的安置标准,参照原住房面积安置。  如临时搬迁房小于原居住面积的,其差额面积按原房屋  租金的标准计算,由拆迁人补偿给房屋使用人。
  二、被拆迁人的临时搬迁或永久迁出,均由拆迁人  按市房地产管理处规定的标准付给搬家补助费。
  三、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搬迁房的,搬迁期间由  拆迁人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帮助解  决临时搬迁房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的百分之八十归单  位,百分之二十归被拆迁人。
  四、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  安置补助费,房租按民用公房租金标准计算;但居住临  时简易搭建的房屋,免交房租。被拆迁人是居住自有房  屋的所有权人,不论临时安置居住何种房屋,均免交房  租。
  五、拆迁期间,原出租房屋的房租,由拆迁人付给  所有权人,直至承租户实际回迁之日为止。
  六、被拆迁人临时居住期间的水电费用一律自行交  纳。
  拆迁人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延长过渡  期限,确需延期的,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和市房地产管理  处通报。被拆迁人迁入新安置的房屋,应同时将周转房  退还拆迁人。原私房承租人要从迁入之日起按规定与房  屋所有人订立新的租约。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从逾期之日起,每月应按临时安置补助费付给;对由拆  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日起,  每月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百分之三十付给。
  国营或集体的工商业用房,因拆迁造  成被拆迁人停产、停工、停业的,从其停产、停工、停  业之日起,被拆迁人的职工工资、退休金,由拆迁人按  月给予补偿,直至复建房屋投入使用。
  个体工商业用房因拆迁而造成被拆迁  人停产、停工、停业的,从其停产、停工、停业之日起  由拆迁人按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六个月的由税务部门核  发的税后平均利润按月百分之七十计算补偿,直至安置  为止。补偿金额每人(包括在册从业人员)每月不足一  百元的,按一百元补偿。  如属占用街道、道路开设的摊档,拆迁时由原批  准发证单位负责处理,被拆迁人须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  的期限内自行拆迁,拆迁人不予安置补偿。
  工商业用房按市房地产管理处规定的  标准交付租金的,或因拆迁而异地永迁安置、确因地域  差异影响其营业收入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处估算其可能  受到的经济损失,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适当补  偿。
  拆迁人经批准后将所有权人的工商业  用房安置为居住用房的,应按市房地产管理处根据市场  交易的价格估算其兑价,由拆迁人给予所有权人以经济  补偿。如属出租的,造成租值损失,拆迁人应按市房地  产管理处规定的租金标准,一次性按八年租金值差额给  所有权人补偿(扣除国家有关税收部分)。
  被拆迁人在市房地产管理处发出房屋  拆迁公告后领取营业执照或虽在公告前领取营业执照,  但公告发布时尚未开始营业的,其被拆迁房屋按公告发  布前的使用性质给予安置补偿。
  拆迁粮油店、煤店营业性用房和公共  厕所应先安置,后拆除。
城市拆迁补偿标准:
  一、夫妻一方户口在本市市区以外的,按两人安置;
  二、原属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服兵役、劳教、服  刑(被注销城市户口的除外)、入学、入托已迁出拆迁范围的;  三、独生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两人安置;
  四、孤寡老人,按两人安置;
  五、公告发布后,因出生、死亡、婚姻和按政策规  定需入户、分户和注销户口的,按实际增减人数安置。
  有下列情形者,不属拆迁安置对象:
  一、拆迁公告发布后,在拆迁范围内迁入户口的;
  二、使用违章建筑及临时建筑(含临时商业网点)  的;
  三、未办理合法手续而使用、占有、交换房屋的;
  四、其他不属于安置的对象。
  拆迁人拆除居民住房的,按照被拆迁  人的原居住面积安置;被拆迁人原居住面积个人平均不  足八平方米的,按平均每人八平方米安置。
  拆除住宅而新建住宅的,被拆迁人原  则上就地安置;拆除非住宅而建住宅的,除因城市规划  建设需要外,也应就地安置。
  被拆迁人从市中心区被安置到市中心  区以外,可根据新安置不同的地域,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但最高不超过原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原居住在七楼(含七楼)以下的,安置到没有电梯  的八楼以上居住的,从第八层起,每递增一层,分别增  加百分之五的居住面积。  以上两款增大的房屋面积计入产权面积。市中心区  的地域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处制定,并报市建设主管部  门批准。
  拆除用于住人的自搭阁楼,层高净空  不小于一点五米,层底净空不小于二点二米,按百分之  六十的面积折算安置,但抵算面积,不得超过十平方米  。属于人字形或斜面结构的阁楼面积,从垂直高度一点  五米以上(含一点五米)处开始计算。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  其搬迁费和周转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临时搬迁房的安置标准,参照原住房面积安置。  如临时搬迁房小于原居住面积的,其差额面积按原房屋  租金的标准计算,由拆迁人补偿给房屋使用人。
  二、被拆迁人的临时搬迁或永久迁出,均由拆迁人  按市房地产管理处规定的标准付给搬家补助费。
  三、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搬迁房的,搬迁期间由  拆迁人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帮助解  决临时搬迁房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的百分之八十归单  位,百分之二十归被拆迁人。
  四、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  安置补助费,房租按民用公房租金标准计算;但居住临  时简易搭建的房屋,免交房租。被拆迁人是居住自有房  屋的所有权人,不论临时安置居住何种房屋,均免交房  租。
  五、拆迁期间,原出租房屋的房租,由拆迁人付给  所有权人,直至承租户实际回迁之日为止。
  六、被拆迁人临时居住期间的水电费用一律自行交  纳。
  拆迁人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延长过渡  期限,确需延期的,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和市房地产管理  处通报。被拆迁人迁入新安置的房屋,应同时将周转房  退还拆迁人。原私房承租人要从迁入之日起按规定与房  屋所有人订立新的租约。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从逾期之日起,每月应按临时安置补助费付给;对由拆  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日起,  每月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百分之三十付给。
  国营或集体的工商业用房,因拆迁造  成被拆迁人停产、停工、停业的,从其停产、停工、停  业之日起,被拆迁人的职工工资、退休金,由拆迁人按  月给予补偿,直至复建房屋投入使用。
  个体工商业用房因拆迁而造成被拆迁  人停产、停工、停业的,从其停产、停工、停业之日起  由拆迁人按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六个月的由税务部门核  发的税后平均利润按月百分之七十计算补偿,直至安置  为止。补偿金额每人(包括在册从业人员)每月不足一  百元的,按一百元补偿。  如属占用街道、道路开设的摊档,拆迁时由原批  准发证单位负责处理,被拆迁人须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  的期限内自行拆迁,拆迁人不予安置补偿。
  工商业用房按市房地产管理处规定的  标准交付租金的,或因拆迁而异地永迁安置、确因地域  差异影响其营业收入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处估算其可能  受到的经济损失,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适当补  偿。
  拆迁人经批准后将所有权人的工商业  用房安置为居住用房的,应按市房地产管理处根据市场  交易的价格估算其兑价,由拆迁人给予所有权人以经济  补偿。如属出租的,造成租值损失,拆迁人应按市房地  产管理处规定的租金标准,一次性按八年租金值差额给  所有权人补偿(扣除国家有关税收部分)。
  被拆迁人在市房地产管理处发出房屋  拆迁公告后领取营业执照或虽在公告前领取营业执照,  但公告发布时尚未开始营业的,其被拆迁房屋按公告发  布前的使用性质给予安置补偿。
  拆迁粮油店、煤店营业性用房和公共  厕所应先安置,后拆除。
zjxlhzyt虹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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