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准二年以上、超过约定动工日期二年以上且属于自身原因未动工建设的,原则上无偿收回。有自身原因但主要是受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因素影响及土地前期开发条件不具备的,分两种情况处置:一种是不符合先导区规划及产业发展等控制要求的,采取成本补偿方式(成本+利息)收回土地;另一种是符合先导区规划及产业发展控制,可以由用地单位继续保留其土地开发权的,按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发方式或协商补偿方式(成本+利息+成本15%-20%的工作经费)收回。
(二)批准一年以上、超过约定动工日期一年以上二年以内且属于自身原因未动工建设的,按已缴纳出让金总额5-15%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并依法下达《限期开发通知书》;单位愿意交地的,可以采取成本补偿方式收回。
(三)批准一年以上、超过约定动工日期一年以上但主要是受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原因影响及土地前期开发条件不具备而延误开工建设的,作督促开发处置;单位愿意交地的,可以采取协商补偿方式收回。
(四)批准一年以上,目前未超过约定动工日期且主要是受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原因影响及土地前期开发条件不具备而延误开工建设的,作督促开发处置;单位愿意交地的,可以采取协商补偿方式收回。
(五)批准一年以上、约定动工日期不足一年的,作督促开发处理。
上述条款中涉及的批准时间以政府依法审批直接供地至用地单位名下的时间为准;闲置时间主要依据用地审批手续中认定的合同约定动工日期、拆迁交地日期、开发动工面积、开发建设投资总额等重要参数作为评判标准;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原因及土地前期开发条件不具备的认定以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定意见作为认定依据;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比例主要依据闲置时间长短及自身闲置责任的主次以及参考开发(园)区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