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准建证收费标准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符合用地条件且需用地者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讨论并加注明确意见后,报村民委员会;二、村民委员会将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下达的指标安排到户,并将花名册报国土资源管理所;三、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用地情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张榜公示;四、公示后无争议的由国土资源管理所将用户花名册及相关资料报县国大资源局;五、县国土资源局依据省、州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组织家宅“三定”会审,符合条件的颁发《农村宅基地准建证》;六、建设竣工后,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收回《准建证》和验收意见上报县国土资源局;七、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准建证》和验收意见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八、严格按中央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精神,每宗宅基地只收取4元工本费。 注:根据《土地管理法》对于农村村民建设住宅,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即:耕地150平方米,非耕地200平方米)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