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2、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3、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4、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5、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相应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制定具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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