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管理办法:
(一)闲置时间不满1年的,土地使用者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能提供不少于开发建设投资总额25%的资金实力证明,且按新一轮城市规划可以使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土地等手续后,限期动工开发建设;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取得土地成本(含在土地上的投入)。
(二)闲置时间超过1年但不满2年的,土地使用者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能提供不少于开发建设投资总额25%的资金实力证明,按新一轮城市规划可以使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价款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土地等手续后,限期动工开发建设;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取得土地成本(含在土地上的投入)。
(三)闲置时间超过2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闲置土地,闲置原因已经解除,土地使用者如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能提供不少于开发建设投资总额25%的资金实力证明,按新一轮城市规划可以使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土地等手续后,限期动工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