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将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价 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工程款支付及解决争议的办法,并按规定报合同备案机关备案;严格执行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制度,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由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制度;实行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劳务企业分级支付连带责任制;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时,应出具该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同时,对于建设单位无故拖欠或拒付工程款的,依据法院生效判决,记入建设系统信用档案并予公布,在工程款支付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其在建项目施工,不予批准其新建项目;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造成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拖欠劳务工资的,在资质年检中可对该开发企业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