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自用房屋的起点时间:
(1)购买商品房的,以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为准;
(2)购买公有住房的,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时间、《购买公房缴款明细表》上注明的缴款时间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3)自建住房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规划部门竣工验收时间或房管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4)个人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房屋,以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自用时间为准。
上述证明文件所注明的自用起点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自用时间。
2.个人自用房屋的终止时间:以转让房屋时向房管部门申请交易所填报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登记申请表》上注明的受理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