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动迁房家庭房产纠纷案例

2024-07-04 02:02:16 (54分钟前 更新) 387 9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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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已75岁的老人翟某原是柏灵桥北社区的居民,2007年老伴因病过世,孩子们看到他身体一天不如一天,于是想重新给父亲找个老伴,让老人安度晚年。在2010年的一天经人介绍,与同是丧偶的濮阳籍59岁妇女杨某相识并再婚。两人再婚前各有数个子女。再婚后杨某把户口迁到了翟某的户籍所在地。2010年,由于旧城改造建设,柏灵桥北社区纳入了征地拆迁补偿范围,翟某和杨某共同获得了拆迁补偿,并可以以较低的房价购置房产。但购房之时,翟某在未与杨某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私自将购买低价房的机会交由其小儿子购买了房屋。由此杨某与翟某发生了矛盾,各自搬到自己的孩子处居住,双方矛盾不断激化。事后,翟某向杨某提出要每月的生活费,杨某认为其要求不合理。于是翟某来到调委会,要求对其家庭纠纷进行调解。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今年已75岁的老人翟某原是柏灵桥北社区的居民,2007年老伴因病过世,孩子们看到他身体一天不如一天,于是想重新给父亲找个老伴,让老人安度晚年。在2010年的一天经人介绍,与同是丧偶的濮阳籍59岁妇女杨某相识并再婚。两人再婚前各有数个子女。再婚后杨某把户口迁到了翟某的户籍所在地。2010年,由于旧城改造建设,柏灵桥北社区纳入了征地拆迁补偿范围,翟某和杨某共同获得了拆迁补偿,并可以以较低的房价购置房产。但购房之时,翟某在未与杨某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私自将购买低价房的机会交由其小儿子购买了房屋。由此杨某与翟某发生了矛盾,各自搬到自己的孩子处居住,双方矛盾不断激化。事后,翟某向杨某提出要每月的生活费,杨某认为其要求不合理。于是翟某来到调委会,要求对其家庭纠纷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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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食加菲 2024-07-04
1、你叔叔与你有纠纷,过了二年再起诉你,属于超过诉讼时效。
       2、你们签的房屋合同是房屋一层两层归你,上面三四层是他的,如果政府用地,根据以上楼层各自测算。只要你是依合同规定的计算面积,给他的钱,就是没有超过时效,你也是不会输的。    
       3、自家人最好有个双方都听的亲戚出来说句话,把情况讲给他听,他知道要输的话,会自动撤诉的。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你叔叔与你有纠纷,过了二年再起诉你,属于超过诉讼时效。
       2、你们签的房屋合同是房屋一层两层归你,上面三四层是他的,如果政府用地,根据以上楼层各自测算。只要你是依合同规定的计算面积,给他的钱,就是没有超过时效,你也是不会输的。    
       3、自家人最好有个双方都听的亲戚出来说句话,把情况讲给他听,他知道要输的话,会自动撤诉的。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乐儿公主888 2024-06-24
一、案情简介
原告钱某,被告董某、钱某某分别系原告的姐夫、姐姐。我方系被告代理律师。
被告董某所在单位原分配了一套本市武夷路的房屋给被告一家三口居住,面积为14平方米。本案系争房屋(位于江苏路)为公房,居住面积为12平方米,承租人为被告董某,系1998年董某所在单位增配的房屋,住房调配单上为董某父子二人。系争房屋内常住户口为四人:原告及被告一家三口。2000年,原告钱某与案外人陈某离婚,当时陈某要求钱某离婚后户口迁出徐汇区的房屋,经被告一家同意,原告的户口于2002年从徐汇区迁出至系争房屋。该房屋从调配至拆迁之日均无人入住。
2013年10月,被告董某与案外人长宁区某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有:被征收房屋性质为公房,价值补偿款为113万元,装潢补偿为19000元,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为48万元。被告董某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获得位于青浦区的安置房屋2套。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一家三口均系系争房屋的同住人,依法应同等享有动迁利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本市青浦区1套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的权益归原告所有;2、征收补偿协议中面积奖、签约奖、无搭建面积奖四项合计款项的四分之一即13万元归原告所有。
二、法院判决
(一)驳回原告要求判令本市青浦区1套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的权益归原告所有;
(二)驳回原告钱某要求判令征收补偿协议中面积奖、签约奖、无搭建面积奖四项合计款项的四分之一即13万元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2万元,由原告钱某负担。
三、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钱某是否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资格。
公房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私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他处无住房的人。原告主张居住房屋面积太小,居住困难,系争房屋从获得至拆迁之日均无人入住,不存在居住困难的情形。故而,法院不予认定原告为系争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
一、案情简介
原告钱某,被告董某、钱某某分别系原告的姐夫、姐姐。我方系被告代理律师。
被告董某所在单位原分配了一套本市武夷路的房屋给被告一家三口居住,面积为14平方米。本案系争房屋(位于江苏路)为公房,居住面积为12平方米,承租人为被告董某,系1998年董某所在单位增配的房屋,住房调配单上为董某父子二人。系争房屋内常住户口为四人:原告及被告一家三口。2000年,原告钱某与案外人陈某离婚,当时陈某要求钱某离婚后户口迁出徐汇区的房屋,经被告一家同意,原告的户口于2002年从徐汇区迁出至系争房屋。该房屋从调配至拆迁之日均无人入住。
2013年10月,被告董某与案外人长宁区某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有:被征收房屋性质为公房,价值补偿款为113万元,装潢补偿为19000元,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为48万元。被告董某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获得位于青浦区的安置房屋2套。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一家三口均系系争房屋的同住人,依法应同等享有动迁利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本市青浦区1套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的权益归原告所有;2、征收补偿协议中面积奖、签约奖、无搭建面积奖四项合计款项的四分之一即13万元归原告所有。
二、法院判决
(一)驳回原告要求判令本市青浦区1套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的权益归原告所有;
(二)驳回原告钱某要求判令征收补偿协议中面积奖、签约奖、无搭建面积奖四项合计款项的四分之一即13万元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2万元,由原告钱某负担。
三、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钱某是否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资格。
公房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私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他处无住房的人。原告主张居住房屋面积太小,居住困难,系争房屋从获得至拆迁之日均无人入住,不存在居住困难的情形。故而,法院不予认定原告为系争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
沈阳老五0459 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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