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是什么

2024-07-03 06:39:08 (43分钟前 更新) 129 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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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据  折叠
GB12348-2008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颁布实施  折叠
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合并为一个标准,并改名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法规内容折叠编辑本段
适用范围  折叠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标准值  折叠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55
45

60
50

65
55

70
55
1.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1.2.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监测方法  折叠
5.1  测量仪器
5.1.1  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GB3785  和GB/T17181
对2  型仪器的要求。测量35  dB  以下的噪声应使用1  型声级计,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
需要。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GB/T  15173  对1  级或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当需要进行噪声的频谱分
析时,仪器性能应符合GB/T3241  中对滤波器的要求。
5.1.2  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
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5.1.3  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5.1.4  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F"档,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
5
5.2  测量条件
5.2.1  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  以下时进行。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
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
5.2.2  测量工况: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
5.3  测点位置
5.3.1  测点布设
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业企业厂界布设
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5.3.2  测点位置一般规定
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高度1.2m  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  的
位置。
5.3.3  测点位置其他规定
5.3.3.1  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m、高于围墙
0.5m  以上的位置。
5.3.3.2  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厂界设有声屏障等),应按
5.3.2  设置测点,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  处另设测点。
5.3.3.3  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  以上、距地面1.2  m  高度处,
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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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2348-2008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颁布实施  折叠
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合并为一个标准,并改名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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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折叠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标准值  折叠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55
45

60
50

65
55

70
55
1.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1.2.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监测方法  折叠
5.1  测量仪器
5.1.1  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GB3785  和GB/T17181
对2  型仪器的要求。测量35  dB  以下的噪声应使用1  型声级计,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
需要。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GB/T  15173  对1  级或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当需要进行噪声的频谱分
析时,仪器性能应符合GB/T3241  中对滤波器的要求。
5.1.2  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
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5.1.3  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5.1.4  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F"档,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
5
5.2  测量条件
5.2.1  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  以下时进行。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
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
5.2.2  测量工况: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
5.3  测点位置
5.3.1  测点布设
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业企业厂界布设
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5.3.2  测点位置一般规定
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高度1.2m  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  的
位置。
5.3.3  测点位置其他规定
5.3.3.1  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m、高于围墙
0.5m  以上的位置。
5.3.3.2  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厂界设有声屏障等),应按
5.3.2  设置测点,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  处另设测点。
5.3.3.3  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  以上、距地面1.2  m  高度处,
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小蓉~蓉 2024-07-0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代替GB  12348—90,GB  12349—90
  环境保护部2008-7-17批准                                                                      2008-10-1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是对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将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
  ——补充了0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1.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
  2.标准值
  表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单位:dB(A)
  时  段
  厂界外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3096和GB/T15190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表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
  单位:dB(A)
  房间类型
  时段
  噪声敏感
  建筑物所处声
  环境功能区类别
  A类房间
  B类房间
  昼间
  夜间
  昼间
  夜间
  0
  40
  30
  40
  30
  1
  40
  30
  45
  35
  2、3、4
  45
  35
  50
  40
  说明: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
  B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
  表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
  单位:dB
  噪声敏感建筑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时段
  倍频程
  中心
  频率Hz
  房间类型
  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限值
  31.5
  63
  125
  250
  500
  0
  昼间
  A、B类房间
  76
  59
  48
  39
  34
  夜间
  A、B类房间
  69
  51
  39
  30
  24
  1
  ,
  昼间
  A类房间
  76
  59
  48
  39
  34
  B类房间
  79
  63
  52
  44
  38
  夜间
  A类房间
  69
  51
  39
  30
  24
  B类房间
  72
  55
  43
  35
  29
  2、3、4
  昼间
  A类房间
  79
  63
  52
  44
  38
  B类房间
  82
  67
  56
  49
  43
  夜间
  A类房间
  72
  55
  43
  35
  29
  B类房间
  76
  59
  48
  39
  34
  3.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4.测量结果修正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10dB(A)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值相差在3dB(A)~10dB(A)之间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取整后,按表4进行修正。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A)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视情况按或执行,仍无法满足前二款要求的,应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4  测量结果修正表
  单位:dB(A)
  差值
  3
  4~5
  6~10
  修正值
  -3
  -2
  -1
  5.测量结果评价
  各个测点的测量结果应单独评价。同一测点每天的测量结果按昼间、夜间进行评价。
  最大声级Lmax直接评价。
  6.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测实施。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代替GB  12348—90,GB  12349—90
  环境保护部2008-7-17批准                                                                      2008-10-1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是对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将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
  ——补充了0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1.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
  2.标准值
  表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单位:dB(A)
  时  段
  厂界外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3096和GB/T15190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表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
  单位:dB(A)
  房间类型
  时段
  噪声敏感
  建筑物所处声
  环境功能区类别
  A类房间
  B类房间
  昼间
  夜间
  昼间
  夜间
  0
  40
  30
  40
  30
  1
  40
  30
  45
  35
  2、3、4
  45
  35
  50
  40
  说明: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
  B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
  表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
  单位:dB
  噪声敏感建筑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时段
  倍频程
  中心
  频率Hz
  房间类型
  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限值
  31.5
  63
  125
  250
  500
  0
  昼间
  A、B类房间
  76
  59
  48
  39
  34
  夜间
  A、B类房间
  69
  51
  39
  30
  24
  1
  ,
  昼间
  A类房间
  76
  59
  48
  39
  34
  B类房间
  79
  63
  52
  44
  38
  夜间
  A类房间
  69
  51
  39
  30
  24
  B类房间
  72
  55
  43
  35
  29
  2、3、4
  昼间
  A类房间
  79
  63
  52
  44
  38
  B类房间
  82
  67
  56
  49
  43
  夜间
  A类房间
  72
  55
  43
  35
  29
  B类房间
  76
  59
  48
  39
  34
  3.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4.测量结果修正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10dB(A)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值相差在3dB(A)~10dB(A)之间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取整后,按表4进行修正。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A)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视情况按或执行,仍无法满足前二款要求的,应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4  测量结果修正表
  单位:dB(A)
  差值
  3
  4~5
  6~10
  修正值
  -3
  -2
  -1
  5.测量结果评价
  各个测点的测量结果应单独评价。同一测点每天的测量结果按昼间、夜间进行评价。
  最大声级Lmax直接评价。
  6.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测实施。
米诺很努力 2024-06-25
标准是GB12348-2008,。此标准是2008年8月颁布,  并与2008年10月开始执行。同时这个标准执行之后,GB12348-1990、GB12349-1990两个标准停止使用。
标准是GB12348-2008,。此标准是2008年8月颁布,  并与2008年10月开始执行。同时这个标准执行之后,GB12348-1990、GB12349-1990两个标准停止使用。
MIssMIss兔狗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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