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是什么

2024-07-05 06:04:33 (12分钟前 更新) 102 6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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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村(居)、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准文件和市、区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文件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管辖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实行合法性补偿原则,即对征收土地范围内未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的地上附着物予以补偿,对认定违法的和突击建设、栽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四条  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的集体土地补偿费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由被征地镇(街道)、村(居)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实行包干给办事处补偿,包干标准根据本区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原则上青岛市和本区制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上所列举的附着物均在包干范围内。包干费用及清场奖励费用在区财政和镇(街道)财政间包干,镇(街道)仍应按实际清点结果和市、区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向村(居)或相关权利人兑付补偿费用,并在其行政区域内和不同年度间统筹平衡,专项用于土地征收过程中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场地清理、经区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补偿等,区财政不再另行支付与此相关的补偿资金。  企业、苗圃、大型农业设施采取评估方式给予补偿,评估补偿方式参照本区的国有土地回购地上附着物评估补偿政策执行。  第五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干补偿的土地面积是指拟征收的土地总面积扣除已采取评估方式补偿的用地面积、核定的村庄占地面积等不在包干范围内用地的剩余土地面积。  第六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由镇(街道)负责,组织国土所、财政所等相关站所参与,组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队伍,按照市、区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合理、合法做好被征地村(居)、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清点、补偿工作。  第七条  土地征收程序  (一)告知拟征收情况。在土地拟征收前,区国土部门会同拟征地范围所属镇(街道)等部门将拟征收土地情况,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地村(居)、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涉及占用林地需要报批的,由区林业部门做好林地报批工作。镇(街道)负责做好对拟征收用地现状影像资料采集,并严格控制拟征收土地上的抢建、抢栽行为。  (二)勘测定界和面积确认。区国土部门委托测绘单位对拟征收土地进行现场测绘放线后,由镇(街道)牵头,区国土、财政等部门审核相关用地手续,共同踏勘现场,联合确定需评估补偿和实行包干补偿的用地范围,由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报告并共同签字确认。  (三)土地报批准备。镇(街道)负责组织国土所、财政所、相关村(居)及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据实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并共同签字确认;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和办事处提供的地上附着物、青苗清点补偿明细,编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会同镇(街道)在被征地村(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镇(街道)负责协调被征地村(居)出具放弃听证证明和
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镇(街道)将土地报批所需相关材料组织完成转至国土部门审核后,由国土部门负责按照土地报批程序组织土地报批工作。  (四)批后补偿。土地获得批复后,国土部门负责批后公告发布,并与镇(街道)签订土地补偿资金和地上附着物、青苗包干费用拨付协议,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补偿资金和地上附着物、青苗包干费用拨付协议及本办法规定,确保在土地农转用征收手续获得批复三个月内将补偿资金全额拨付到位,镇(街道)负责做好补偿款项兑付工作。  征地范围内涉及附着物评估和相关线路迁移补偿的,由国土部门负责签订补偿协议,镇(街道)负责相关组织和协调工作。  (五)清理场地。征地补偿款项拨付到位后,镇(街道)组织被征地村(居)按照土地补偿资金和地上附着物、青苗包干费用拨付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清场工作,同时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证明送国土部门备案。镇(街道)负责做好已征用储备土地的看护工作,因看护不力产生的费用一律由镇(街道)自行承担。  (六)清场奖励。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场工作的,由国土部门与镇(街道)签订清场奖励协议,给予镇(街道)一定数额的清场奖励费;对超过规定时限1周内完成清场的,按奖励标准的80%给予清场奖励费用;超过规定时限1周不满2周的,按奖励标准的50%给予清场奖励费用;超过规定时限2周以上的,不再给予清场奖励费。  (七)支付测绘、评估费用。征收土地中发生的测绘、评估费用由区财政统一承担。区国土部门负责从区中介库中抽取中介机构,并对中介服务费用应支付金额进行审定,向财政部门提报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向中介服务提供单位直接付费。  第八条  镇(街道)在执行包干制度中,据实清点的地上附着物、青苗按照市、区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文件的相关标准、规定补偿,并对据实清点的结果和补偿工作负责,避免出现上访隐患。  第九条  征地补偿费用和清场奖励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镇(街道)必须设立征地补偿资金专门账户,对征地补偿资金进行专户储存、独立核算。国土、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费用和清场奖励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关监督、审计工作。  第十条  镇(街道)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干补偿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特殊事项,由镇(街道)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在征求国土、财政部门意见后,报请区政府研究。  第十一条  各大功能区内的土地征收、报批事宜,由功能区根据区政府赋权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农转用征收手续已获得批复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尚未拨付到镇(街道)的土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实施前原开发区、原黄岛区发布的有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  办公室,区人武部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青岛市黄岛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村(居)、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准文件和市、区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文件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管辖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实行合法性补偿原则,即对征收土地范围内未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的地上附着物予以补偿,对认定违法的和突击建设、栽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四条  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的集体土地补偿费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由被征地镇(街道)、村(居)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实行包干给办事处补偿,包干标准根据本区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原则上青岛市和本区制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上所列举的附着物均在包干范围内。包干费用及清场奖励费用在区财政和镇(街道)财政间包干,镇(街道)仍应按实际清点结果和市、区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向村(居)或相关权利人兑付补偿费用,并在其行政区域内和不同年度间统筹平衡,专项用于土地征收过程中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场地清理、经区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补偿等,区财政不再另行支付与此相关的补偿资金。  企业、苗圃、大型农业设施采取评估方式给予补偿,评估补偿方式参照本区的国有土地回购地上附着物评估补偿政策执行。  第五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干补偿的土地面积是指拟征收的土地总面积扣除已采取评估方式补偿的用地面积、核定的村庄占地面积等不在包干范围内用地的剩余土地面积。  第六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由镇(街道)负责,组织国土所、财政所等相关站所参与,组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队伍,按照市、区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合理、合法做好被征地村(居)、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清点、补偿工作。  第七条  土地征收程序  (一)告知拟征收情况。在土地拟征收前,区国土部门会同拟征地范围所属镇(街道)等部门将拟征收土地情况,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地村(居)、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涉及占用林地需要报批的,由区林业部门做好林地报批工作。镇(街道)负责做好对拟征收用地现状影像资料采集,并严格控制拟征收土地上的抢建、抢栽行为。  (二)勘测定界和面积确认。区国土部门委托测绘单位对拟征收土地进行现场测绘放线后,由镇(街道)牵头,区国土、财政等部门审核相关用地手续,共同踏勘现场,联合确定需评估补偿和实行包干补偿的用地范围,由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报告并共同签字确认。  (三)土地报批准备。镇(街道)负责组织国土所、财政所、相关村(居)及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据实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并共同签字确认;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和办事处提供的地上附着物、青苗清点补偿明细,编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会同镇(街道)在被征地村(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镇(街道)负责协调被征地村(居)出具放弃听证证明和
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镇(街道)将土地报批所需相关材料组织完成转至国土部门审核后,由国土部门负责按照土地报批程序组织土地报批工作。  (四)批后补偿。土地获得批复后,国土部门负责批后公告发布,并与镇(街道)签订土地补偿资金和地上附着物、青苗包干费用拨付协议,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补偿资金和地上附着物、青苗包干费用拨付协议及本办法规定,确保在土地农转用征收手续获得批复三个月内将补偿资金全额拨付到位,镇(街道)负责做好补偿款项兑付工作。  征地范围内涉及附着物评估和相关线路迁移补偿的,由国土部门负责签订补偿协议,镇(街道)负责相关组织和协调工作。  (五)清理场地。征地补偿款项拨付到位后,镇(街道)组织被征地村(居)按照土地补偿资金和地上附着物、青苗包干费用拨付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清场工作,同时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证明送国土部门备案。镇(街道)负责做好已征用储备土地的看护工作,因看护不力产生的费用一律由镇(街道)自行承担。  (六)清场奖励。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场工作的,由国土部门与镇(街道)签订清场奖励协议,给予镇(街道)一定数额的清场奖励费;对超过规定时限1周内完成清场的,按奖励标准的80%给予清场奖励费用;超过规定时限1周不满2周的,按奖励标准的50%给予清场奖励费用;超过规定时限2周以上的,不再给予清场奖励费。  (七)支付测绘、评估费用。征收土地中发生的测绘、评估费用由区财政统一承担。区国土部门负责从区中介库中抽取中介机构,并对中介服务费用应支付金额进行审定,向财政部门提报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向中介服务提供单位直接付费。  第八条  镇(街道)在执行包干制度中,据实清点的地上附着物、青苗按照市、区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文件的相关标准、规定补偿,并对据实清点的结果和补偿工作负责,避免出现上访隐患。  第九条  征地补偿费用和清场奖励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镇(街道)必须设立征地补偿资金专门账户,对征地补偿资金进行专户储存、独立核算。国土、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费用和清场奖励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关监督、审计工作。  第十条  镇(街道)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干补偿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特殊事项,由镇(街道)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在征求国土、财政部门意见后,报请区政府研究。  第十一条  各大功能区内的土地征收、报批事宜,由功能区根据区政府赋权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农转用征收手续已获得批复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尚未拨付到镇(街道)的土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实施前原开发区、原黄岛区发布的有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  办公室,区人武部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wongjackson 2024-07-05
你好,以下是青岛市黄岛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村(居)、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准文件和市、区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文件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管辖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实行合法性补偿原则,即对征收土地范围内未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的地上附着物予以补偿,对认定违法的和突击建设、栽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四条  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的集体土地补偿费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由被征地镇(街道)、村(居)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实行包干给办事处补偿,包干标准根据本区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原则上青岛市和本区制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上所列举的附着物均在包干范围内。包干费用及清场奖励费用在区财政和镇(街道)财政间包干,镇(街道)仍应按实际清点结果和市、区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向村(居)或相关权利人兑付补偿费用,并在其行政区域内和不同年度间统筹平衡,专项用于土地征收过程中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场地清理、经区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补偿等,区财政不再另行支付与此相关的补偿资金。
   企业、苗圃、大型农业设施采取评估方式给予补偿,评估补偿方式参照本区的国有土地回购地上附着物评估补偿政策执行。
   第五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干补偿的土地面积是指拟征收的土地总面积扣除已采取评估方式补偿的用地面积、核定的村庄占地面积等不在包干范围内用地的剩余土地面积。
   第六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由镇(街道)负责,组织国土所、财政所等相关站所参与,组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队伍,按照市、区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合理、合法做好被征地村(居)、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清点、补偿工作。
   第七条  土地征收程序
   (一)告知拟征收情况。在土地拟征收前,区国土部门会同拟征地范围所属镇(街道)等部门将拟征收土地情况,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地村(居)、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涉及占用林地需要报批的,由区林业部门做好林地报批工作。镇(街道)负责做好对拟征收用地现状影像资料采集,并严格控制拟征收土地上的抢建、抢栽行为。
   (二)勘测定界和面积确认。区国土部门委托测绘单位对拟征收土地进行现场测绘放线后,由镇(街道)牵头,区国土、财政等部门审核相关用地手续,共同踏勘现场,联合确定需评估补偿和实行包干补偿的用地范围,由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报告并共同签字确认。
   (三)土地报批准备。镇(街道)负责组织国土所、财政所、相关村(居)及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据实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并共同签字确认;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和办事处提供的地上附着物、青苗清点补偿明细,编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会同镇(街道)在被征地村(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镇(街道)负责协调被征地村(居)出具放弃听证证明和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镇(街道)将土地报批所需相关材料组织完成转至国土部门审核后,由国土部门负责按照土地报批程序组织土地报批工作。
   (四)批后补偿。土地获得批复后,国土部门负责批后公告发布,并与镇(街道)签订土地补偿资金和地上附着物、青苗包干费用拨付协议,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补偿资金和地上附着物、青苗包干费用拨付协议及本办法规定,确保在土地农转用征收手续获得批复三个月内将补偿资金全额拨付到位,镇(街道)负责做好补偿款项兑付工作。
征地范围内涉及附着物评估和相关线路迁移补偿的,由国土部门负责签订补偿协议,镇(街道)负责相关组织和协调工作。
   (五)清理场地。征地补偿款项拨付到位后,镇(街道)组织被征地村(居)按照土地补偿资金和地上附着物、青苗包干费用拨付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清场工作,同时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证明送国土部门备案。镇(街道)负责做好已征用储备土地的看护工作,因看护不力产生的费用一律由镇(街道)自行承担。
   (六)清场奖励。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场工作的,由国土部门与镇(街道)签订清场奖励协议,给予镇(街道)一定数额的清场奖励费;对超过规定时限1周内完成清场的,按奖励标准的80%给予清场奖励费用;超过规定时限1周不满2周的,按奖励标准的50%给予清场奖励费用;超过规定时限2周以上的,不再给予清场奖励费。
   (七)支付测绘、评估费用。征收土地中发生的测绘、评估费用由区财政统一承担。区国土部门负责从区中介库中抽取中介机构,并对中介服务费用应支付金额进行审定,向财政部门提报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向中介服务提供单位直接付费。
   第八条  镇(街道)在执行包干制度中,据实清点的地上附着物、青苗按照市、区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文件的相关标准、规定补偿,并对据实清点的结果和补偿工作负责,避免出现上访隐患。
   第九条  征地补偿费用和清场奖励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镇(街道)必须设立征地补偿资金专门账户,对征地补偿资金进行专户储存、独立核算。国土、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费用和清场奖励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关监督、审计工作。
   第十条  镇(街道)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干补偿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特殊事项,由镇(街道)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在征求国土、财政部门意见后,报请区政府研究。
   第十一条  各大功能区内的土地征收、报批事宜,由功能区根据区政府赋权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农转用征收手续已获得批复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尚未拨付到镇(街道)的土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实施前原开发区、原黄岛区发布的有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你好,以下是青岛市黄岛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村(居)、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准文件和市、区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文件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管辖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实行合法性补偿原则,即对征收土地范围内未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的地上附着物予以补偿,对认定违法的和突击建设、栽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四条  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的集体土地补偿费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由被征地镇(街道)、村(居)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实行包干给办事处补偿,包干标准根据本区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原则上青岛市和本区制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上所列举的附着物均在包干范围内。包干费用及清场奖励费用在区财政和镇(街道)财政间包干,镇(街道)仍应按实际清点结果和市、区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向村(居)或相关权利人兑付补偿费用,并在其行政区域内和不同年度间统筹平衡,专项用于土地征收过程中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场地清理、经区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补偿等,区财政不再另行支付与此相关的补偿资金。
   企业、苗圃、大型农业设施采取评估方式给予补偿,评估补偿方式参照本区的国有土地回购地上附着物评估补偿政策执行。
   第五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干补偿的土地面积是指拟征收的土地总面积扣除已采取评估方式补偿的用地面积、核定的村庄占地面积等不在包干范围内用地的剩余土地面积。
   第六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由镇(街道)负责,组织国土所、财政所等相关站所参与,组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队伍,按照市、区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合理、合法做好被征地村(居)、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清点、补偿工作。
   第七条  土地征收程序
   (一)告知拟征收情况。在土地拟征收前,区国土部门会同拟征地范围所属镇(街道)等部门将拟征收土地情况,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地村(居)、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涉及占用林地需要报批的,由区林业部门做好林地报批工作。镇(街道)负责做好对拟征收用地现状影像资料采集,并严格控制拟征收土地上的抢建、抢栽行为。
   (二)勘测定界和面积确认。区国土部门委托测绘单位对拟征收土地进行现场测绘放线后,由镇(街道)牵头,区国土、财政等部门审核相关用地手续,共同踏勘现场,联合确定需评估补偿和实行包干补偿的用地范围,由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报告并共同签字确认。
   (三)土地报批准备。镇(街道)负责组织国土所、财政所、相关村(居)及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据实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并共同签字确认;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和办事处提供的地上附着物、青苗清点补偿明细,编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会同镇(街道)在被征地村(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镇(街道)负责协调被征地村(居)出具放弃听证证明和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镇(街道)将土地报批所需相关材料组织完成转至国土部门审核后,由国土部门负责按照土地报批程序组织土地报批工作。
   (四)批后补偿。土地获得批复后,国土部门负责批后公告发布,并与镇(街道)签订土地补偿资金和地上附着物、青苗包干费用拨付协议,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补偿资金和地上附着物、青苗包干费用拨付协议及本办法规定,确保在土地农转用征收手续获得批复三个月内将补偿资金全额拨付到位,镇(街道)负责做好补偿款项兑付工作。
征地范围内涉及附着物评估和相关线路迁移补偿的,由国土部门负责签订补偿协议,镇(街道)负责相关组织和协调工作。
   (五)清理场地。征地补偿款项拨付到位后,镇(街道)组织被征地村(居)按照土地补偿资金和地上附着物、青苗包干费用拨付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清场工作,同时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证明送国土部门备案。镇(街道)负责做好已征用储备土地的看护工作,因看护不力产生的费用一律由镇(街道)自行承担。
   (六)清场奖励。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场工作的,由国土部门与镇(街道)签订清场奖励协议,给予镇(街道)一定数额的清场奖励费;对超过规定时限1周内完成清场的,按奖励标准的80%给予清场奖励费用;超过规定时限1周不满2周的,按奖励标准的50%给予清场奖励费用;超过规定时限2周以上的,不再给予清场奖励费。
   (七)支付测绘、评估费用。征收土地中发生的测绘、评估费用由区财政统一承担。区国土部门负责从区中介库中抽取中介机构,并对中介服务费用应支付金额进行审定,向财政部门提报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向中介服务提供单位直接付费。
   第八条  镇(街道)在执行包干制度中,据实清点的地上附着物、青苗按照市、区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文件的相关标准、规定补偿,并对据实清点的结果和补偿工作负责,避免出现上访隐患。
   第九条  征地补偿费用和清场奖励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镇(街道)必须设立征地补偿资金专门账户,对征地补偿资金进行专户储存、独立核算。国土、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费用和清场奖励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关监督、审计工作。
   第十条  镇(街道)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干补偿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特殊事项,由镇(街道)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在征求国土、财政部门意见后,报请区政府研究。
   第十一条  各大功能区内的土地征收、报批事宜,由功能区根据区政府赋权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农转用征收手续已获得批复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尚未拨付到镇(街道)的土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实施前原开发区、原黄岛区发布的有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小梅0429 2024-06-24
没有出专门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没有出专门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丁凤1217 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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