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照。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背景为白色,尺寸为48*33mm)的《申请表》。申请时已持有有效证件的,须提交相关有效证件。
3、属于一般外省市在沪就业人员,须交验本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以及其他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属于人才引进类人员的,须交验本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上海市居住证》(人才引进类)、1年期以上《办理通知书副联》,以及其他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属于本市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大学生,须交验本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须加盖所在学校行政章),以及其他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属于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及未满16周岁子女,须交验本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本市居民的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户籍证明、本人与本市居民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明或出生证明等),以及其他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属于符合条件的就业就学人员的非本市户籍配偶及未满16周岁子女,须交验本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有效的自签发之日起已满6个月(含)以上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符合原异地办证条件的就业就学人员的身份证、就学人员的在学证明、本人与符合原异地办证条件的就业就学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明或出生证明等),以及其他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属于年满60周岁并在本市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须交验本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有效的自签发之日起已满6个月(含)以上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以及其他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属于在本市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须交验本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有效的自签发之日起已满6个月(含)以上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以及其他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4、持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并在本市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
5、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