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于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
A、施工现场有可燃物的一律不得进行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
B、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直接进行动火作业时应注意防火安全。
C、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动火时应有防火防范措施。
D、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
E、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2、以下要求消火栓用水量不小于10L/S。
A、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小于等于5000㎡的室外消防用水量。
B、在建工程(单位)高度高于24m、低于等于50m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
C、在建工程体积大于30000m³、小于等于50000m³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
3、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A、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B、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C、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办公用房、宿舍的防火设计中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材料加工场,可燃材料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矩不应小于10m。易燃易爆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矩不应小于15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隔不应小于6m。
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材料加工场、可燃材料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矩不应小于10m。
6、办公用房、宿舍的防火设计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中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7、既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A、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风隔。
B、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1/2。
8、在建工程(单位)体积大于30000m³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小于20L/S。
9、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炸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