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是什么

2024-07-07 16:40:01 (33分钟前 更新) 176 4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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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目标.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与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  
 安全技术管理.  
 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应急救援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安全检查和改进.  
 安全考核和奖惩.
安全管理目标.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与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  
 安全技术管理.  
 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应急救援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安全检查和改进.  
 安全考核和奖惩.
小小乖肉球 2024-07-07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maggie800315 2024-06-30
第一条  安全生产是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坚持安全第一,搞好安全生产是建筑企业必须遵守的原则。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单位和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尊重科学,严格管理。在管理生产的同时管理安全工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承包,作为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一。
 第三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安全合格率为100%,优良率为90%以上,杜绝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一般工伤事故频率控制在0.2%以内。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努力改善施工环境和劳动条件,搞好安全防护设施,以防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一条  安全生产是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坚持安全第一,搞好安全生产是建筑企业必须遵守的原则。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单位和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尊重科学,严格管理。在管理生产的同时管理安全工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承包,作为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一。
 第三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安全合格率为100%,优良率为90%以上,杜绝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一般工伤事故频率控制在0.2%以内。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努力改善施工环境和劳动条件,搞好安全防护设施,以防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
咩~咩~羊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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