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住宅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法定条件: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约定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无论合同中是否写明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在交房的时候必须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