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了解集资房有关规定

2024-06-29 16:54:08 (54分钟前 更新) 85 9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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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3日,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办法》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办法》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2004年5月13日,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办法》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办法》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misskissfion 2024-06-29
个人集资建房的流程手续:
  一、首先,城市居民(不是户籍概念的居民)发起集资建房活动,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某某个人集资建房合作社”。同时对“集资建房合作社”人数做出限定,如集资户不低于200户。
  二、按照社团法人登记管理要求,对个人集资建房合作社发起人数量做出要求。“个人住房合作社”建立章程,核心是构筑财务管理制度,监事会制度和社长负责制、产生、罢免程序等。
  三、“个人住房合作社”达到法律规定的集资户,并交纳了首期集资款后(首期款的数额以能够满足购置土地和合作社管理运作经费为限)。住房合作社社长为“个人集资建房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进行土地购置和房屋建筑设计、以及其他房地产建设的报批手续。
  四、住房合作社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和开工建设手续以后,就可以和建筑公司联系施工事宜。集资建房者按照事先约定好缴纳集资款的办法和比例分期缴纳集资款。住房合作社按照章程和财务制度使用集资款,并接受集资户和监事会的财务监督。需要明确的是住房合作社的发起人对集资建房的成败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允许住房合作社社长和日常管理人员有适当的报酬。
  五、个人住房合作社在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房屋建筑成功后房屋首次产权登记上,以民政部门登记的“个人住房合作社”名称为权属所有人,房屋竣工后过户到集资户个人名下。这样房管和土地部门的流转税收不会因为集资建房而大幅度减少,便于实现土地价值和房地产开发的适当税收回报。地方政府在此没有理由不支持“个人集资建房”。为了鼓励地方政府支持“个人集资建房”,甚至允许地方政府征收一定的“个人集资建房”土地或房产税收补贴。
  六、允许个人集资建房过程中,允许房屋设计套数适当多出集资户一些,将来允许销售或者公开招募集资户。因为房屋建筑设计不可能说是200户集资人,就设计出来是200套房子。将来还有社区共有房子和其他临时调剂问题。但是可以限制集资建房中多余住房的销售价格,或者按市场销售价征收多余房子的销售税收。
  七、个人集资建房的集资款应当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一、土地使用权价格和税收;二、房屋建筑装修成本和税收;三、办理产权登记的税费;四、成立住房合作社的必要管理和运作经费;五、房屋的设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服务的费用;六、其他的不可预测费和有关税收支出。
  个人集资建房的风险主要在于:时间成本和集资户的数量限制,以及发起人操作不善,或者非法使用集资款时给集资人造成的损失。当然,在个人集资建房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也可以出台金融业的信贷支持政策帮助集资户在集资过程中的资金困难。
个人集资建房的流程手续:
  一、首先,城市居民(不是户籍概念的居民)发起集资建房活动,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某某个人集资建房合作社”。同时对“集资建房合作社”人数做出限定,如集资户不低于200户。
  二、按照社团法人登记管理要求,对个人集资建房合作社发起人数量做出要求。“个人住房合作社”建立章程,核心是构筑财务管理制度,监事会制度和社长负责制、产生、罢免程序等。
  三、“个人住房合作社”达到法律规定的集资户,并交纳了首期集资款后(首期款的数额以能够满足购置土地和合作社管理运作经费为限)。住房合作社社长为“个人集资建房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进行土地购置和房屋建筑设计、以及其他房地产建设的报批手续。
  四、住房合作社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和开工建设手续以后,就可以和建筑公司联系施工事宜。集资建房者按照事先约定好缴纳集资款的办法和比例分期缴纳集资款。住房合作社按照章程和财务制度使用集资款,并接受集资户和监事会的财务监督。需要明确的是住房合作社的发起人对集资建房的成败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允许住房合作社社长和日常管理人员有适当的报酬。
  五、个人住房合作社在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房屋建筑成功后房屋首次产权登记上,以民政部门登记的“个人住房合作社”名称为权属所有人,房屋竣工后过户到集资户个人名下。这样房管和土地部门的流转税收不会因为集资建房而大幅度减少,便于实现土地价值和房地产开发的适当税收回报。地方政府在此没有理由不支持“个人集资建房”。为了鼓励地方政府支持“个人集资建房”,甚至允许地方政府征收一定的“个人集资建房”土地或房产税收补贴。
  六、允许个人集资建房过程中,允许房屋设计套数适当多出集资户一些,将来允许销售或者公开招募集资户。因为房屋建筑设计不可能说是200户集资人,就设计出来是200套房子。将来还有社区共有房子和其他临时调剂问题。但是可以限制集资建房中多余住房的销售价格,或者按市场销售价征收多余房子的销售税收。
  七、个人集资建房的集资款应当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一、土地使用权价格和税收;二、房屋建筑装修成本和税收;三、办理产权登记的税费;四、成立住房合作社的必要管理和运作经费;五、房屋的设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服务的费用;六、其他的不可预测费和有关税收支出。
  个人集资建房的风险主要在于:时间成本和集资户的数量限制,以及发起人操作不善,或者非法使用集资款时给集资人造成的损失。当然,在个人集资建房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也可以出台金融业的信贷支持政策帮助集资户在集资过程中的资金困难。
杂草公主/yl 2024-06-17
对于非法建筑,依据两个规定处理,一是市人大1999年2月份发布的《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一个是市人大2001年10月份发布、2002年3月份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后者明确规定:对于1999年3月5日以前的集资房,补交罚款和地价,补办土地出让使用合同,明确了土地使用年限和用途后,业主可以购买。对于以前集资房的处理,要是合法集资房,补交了地价后,可以转化为商品房;非法集资房,要具体核实,看与整体规划有无冲突,若冲突,就是违章建筑,可能要拆掉。集资房不是商品房,不受商品房相关法律政策的保护。
对于非法建筑,依据两个规定处理,一是市人大1999年2月份发布的《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一个是市人大2001年10月份发布、2002年3月份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后者明确规定:对于1999年3月5日以前的集资房,补交罚款和地价,补办土地出让使用合同,明确了土地使用年限和用途后,业主可以购买。对于以前集资房的处理,要是合法集资房,补交了地价后,可以转化为商品房;非法集资房,要具体核实,看与整体规划有无冲突,若冲突,就是违章建筑,可能要拆掉。集资房不是商品房,不受商品房相关法律政策的保护。
大大的熨斗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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