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限房赠与流程是什么

2024-06-30 09:42:01 (26分钟前 更新) 414 4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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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从2013年4月19起取消单独申请两限房,经适房,廉租房的审批,统一改为保障房。2,申请表里面都有,,单位填写。纳税证明及保险缴纳证明等须自己到税务部门开具。3,只能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现在的政策是各区县自己解决,大兴地方比较大,很可能在奔去解决。(除东西城外搜索基本都在本区县解决)4,农户不具备申请保障房资格,可以由具有城镇户口的一方申请,另一个(农户)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表的领取部门和递交地点都是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部门。
1,北京从2013年4月19起取消单独申请两限房,经适房,廉租房的审批,统一改为保障房。2,申请表里面都有,,单位填写。纳税证明及保险缴纳证明等须自己到税务部门开具。3,只能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现在的政策是各区县自己解决,大兴地方比较大,很可能在奔去解决。(除东西城外搜索基本都在本区县解决)4,农户不具备申请保障房资格,可以由具有城镇户口的一方申请,另一个(农户)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表的领取部门和递交地点都是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部门。
枪炮Rose 2024-06-30
具体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理,费用参考如下
一赠与买方名下无房产(父母赠与给子女、姐姐赠与给弟弟)
1、90m2  契税=评估价1%  免营业税  和个人所得税  评估费=评估价3%0  交易费=6元/m2  测绘费=1.36元/m2  登记费=90元
2、90m2以上144m2一下  契税=评估价1.5%  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评估费=评估价3%0  交易费=6元/m2  测绘费=1.36元/m2  登记费=90元  
3、144m2以上  契税=评估价3%  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评估费=评估价3%0  交易费=6元/m2  测绘费=1.36元/m2  登记费=90元  
二、赠与买方名下有房产(
1、无论多大面积  契税=评估价3%  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评估费=评估价3%0  交易费=6元/m2  测绘费=1.36元/m2  登记费=90元
具体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理,费用参考如下
一赠与买方名下无房产(父母赠与给子女、姐姐赠与给弟弟)
1、90m2  契税=评估价1%  免营业税  和个人所得税  评估费=评估价3%0  交易费=6元/m2  测绘费=1.36元/m2  登记费=90元
2、90m2以上144m2一下  契税=评估价1.5%  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评估费=评估价3%0  交易费=6元/m2  测绘费=1.36元/m2  登记费=90元  
3、144m2以上  契税=评估价3%  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评估费=评估价3%0  交易费=6元/m2  测绘费=1.36元/m2  登记费=90元  
二、赠与买方名下有房产(
1、无论多大面积  契税=评估价3%  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评估费=评估价3%0  交易费=6元/m2  测绘费=1.36元/m2  登记费=90元
guaziqiaqia 2024-06-18
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
 (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二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和身份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
 (四)收入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购买应当按照销售项目进行。
 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
 (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二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和身份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
 (四)收入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购买应当按照销售项目进行。
 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方枪枪方枪枪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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