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保障房审批如何

2024-07-04 09:42:05 (10分钟前 更新) 183 5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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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记者从5月9日召开的兰州市土地例行督察动员会上获悉的。将开通保障房审批绿色通道将开通保障房审批绿色通道将开通保障房审批绿色通道将开通保障房审批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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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宝贝洁洁 2024-07-04
兰州保障性住房审批将有快速通道;中国兰州网5月11日消息为了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将开通保障房审批绿色通道;《意见》全文包括7个方面,分别为强化保障性住房用;《意见》中特别提出了要提高保障性住房用地建设审批;新增用地七成以上供保障房;《意见》中明确指出,要科学编制2011年保障性住;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不能变;值得关注的是,为增加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量,《意见;
兰州保障性住房审批将有快速通道
中国兰州网5月11日消息  为了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了《兰州市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加大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的实施意见(试行)》,共包含7大方面。此《意见》的出台,解决了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瓶颈”的问题,在保证我市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同时,严格落实了国家、省、市等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对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这是记者从5月9日召开的兰州市土地例行督察动员会上获悉的。
兰州保障性住房审批将有快速通道;中国兰州网5月11日消息为了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将开通保障房审批绿色通道;《意见》全文包括7个方面,分别为强化保障性住房用;《意见》中特别提出了要提高保障性住房用地建设审批;新增用地七成以上供保障房;《意见》中明确指出,要科学编制2011年保障性住;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不能变;值得关注的是,为增加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量,《意见;
兰州保障性住房审批将有快速通道
中国兰州网5月11日消息  为了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了《兰州市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加大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的实施意见(试行)》,共包含7大方面。此《意见》的出台,解决了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瓶颈”的问题,在保证我市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同时,严格落实了国家、省、市等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对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这是记者从5月9日召开的兰州市土地例行督察动员会上获悉的。
魔法袋的礼物 2024-06-30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申请条件,由地方制定细则,下面以杭州为例详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其它地方具体申请条件根据当地相关政策确定。    杭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一、销售、准入原则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未满  35  周岁离异  (  或丧偶  )  带小孩)或年龄在  35  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三)申请家庭  (2  人及以上  )  现有  (  或已有过  )  住房建筑面积小于  48  平方米  (  含  48  平方米  )  ;    (四)属中低收入家庭  (  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  。    二、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    申请家庭上年度工资总收入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为准。    (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盖章。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取消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中以申请人夫妻双方已享受实物分房的建筑面积作为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调整为按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    (二)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有  (  或已有过  )  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  、承租的公有住房;    2  、已购买的房改房;    3  、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4  、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5  、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6  、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7  、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    四、享受供应标准及面积确认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即中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  80  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  4  人及以上家庭享受供应标准;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  3  人及以下家庭享受供应标准;高层、小高层住宅可增加建筑面积  10  平方米。    (二)现有住房面积确认方法:    按同一户籍内的家庭人口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户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该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如属直系亲属中两户以上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家庭合并为一户申购,按其家庭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申请条件,由地方制定细则,下面以杭州为例详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其它地方具体申请条件根据当地相关政策确定。    杭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一、销售、准入原则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未满  35  周岁离异  (  或丧偶  )  带小孩)或年龄在  35  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三)申请家庭  (2  人及以上  )  现有  (  或已有过  )  住房建筑面积小于  48  平方米  (  含  48  平方米  )  ;    (四)属中低收入家庭  (  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  。    二、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    申请家庭上年度工资总收入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为准。    (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盖章。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取消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中以申请人夫妻双方已享受实物分房的建筑面积作为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调整为按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    (二)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有  (  或已有过  )  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  、承租的公有住房;    2  、已购买的房改房;    3  、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4  、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5  、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6  、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7  、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    四、享受供应标准及面积确认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即中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  80  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  4  人及以上家庭享受供应标准;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  3  人及以下家庭享受供应标准;高层、小高层住宅可增加建筑面积  10  平方米。    (二)现有住房面积确认方法:    按同一户籍内的家庭人口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户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该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如属直系亲属中两户以上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家庭合并为一户申购,按其家庭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来福胶泥MAY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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