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
通知 2008-07-31 14:05:17 阅读12390 评论1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本文如有错误之处,以文件为准) 一、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暂行条例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 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 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按 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前款所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实施办法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中,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贫困县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