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该条规定改变了原条例只对单位无偿赠送视同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的处理原则,个人也被纳入其中,而且把土地使用权纳入其中。可见个人发生无偿赠与房产的行为如果是在2009 年1 月1 日以前,那么不征营业税,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要按照新规定缴纳营业税,即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5%营业税。 2009年9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了:从2009年1 月1 日起,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并规定此前已征收的税款可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申请办理退税,列举的情形共有四种: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以上四种特殊情形下的无偿赠与房产是暂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