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消防水泵房6.6.1 消防水泵房内起重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重量小于0.5t时,宜设置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 2.起重量在0.5t至3t时,宜设置手动起重设备; 3.起重量大于3t时,应设置电动起重设备。 消防水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消防水泵房可独立建造也可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但当消防用水量大于200L/s时或本规范规定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但无法设置时应设置独立的消防水泵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其他能产生火灾暴露危害的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5m;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3.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当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