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各部门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时(含道具改造),凡涉及到施工范围内的消防设备、监控设施,必须在工程设计图中标明申报,由总务部审核把关,报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7.2消防设备、监控设施不得遮盖、堆物、埋压和圈占; 7.3违反本规定,造成中心消防设施损坏或影响使用,将按中心《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细则》中有关条款处罚。造成严重事故后果的,由国家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夜间施工监护细则 为了加强中心的安全管理,规范监护工作程序,以保证中心的商品及财产设施不受到损失,特制定本细则。 8.1部门监护人员必须统一规范着装(工作服),配戴工作牌; 8.2部门监护人员、施工人员均不得携带包进场; 8.3进场时由各部门监护人员带队,从一楼指定扶梯(2#扶梯)上至所需楼层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