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可以,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原提取政策执行。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借款合同的:
(一)购买、(六)、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翻建。
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 职工购买,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七);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翻建,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翻建,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大修自住住房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退休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建造;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建造,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五)。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
(八)遇到突发事件。
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制定本办法;
(二)离休: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06年3月20日 京房公积金管委〔200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翻建,政策如下,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七)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