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时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165号令、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最终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改造等项目,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1998年时: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的名字多年来经过数次变化、多层(含别墅)50元/,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叫做房屋维修基金,2007年,后改为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不得挪作他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平方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 商品房销售时,房屋转让时;平方米,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