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者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该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正式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前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置业费,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前期物业费用由开发单位出,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下面摘《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物业出售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