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自住住房;
2、翻建。是指对原有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住房;
3、大修。是指对原有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
4、住房的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不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之内。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 .
(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企业破产,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统一管理后,
一定时间(暂定为一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八)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