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长期居留身份证明;
2、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所在单位至贷款之日前,已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
4、能提供本人购买自用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贷款首付比例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的规定执行;
5、能提供贷款委托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物,或由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房产、国债、受托银行定期存单、他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作担保、本人工资领取权作担保,也可用贷款委托人认可的其它资金资产作抵押或质押;
6、贷款委托人规定的其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