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公室出台的办法有: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应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购房申请,填写《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审核表需加盖单位行政或纪检部门公章,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档案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或纪检部门审核并签字盖章,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 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 婚姻状况证明;
(三) 家庭成员收入;
(四) 由单位或街道办出具的住房证明;
(五)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单身家庭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二至三人家庭80平方米,四人以上家庭每增加一人可增加20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第二十九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在15日内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
或家庭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西安市房地产资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满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举报不实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审核购买面积。
第三十条 申请人持批准的审核表自行选购经济适用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实际购房面积超过批准面积部分须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补交差价款,差价款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收取(已补交差价款面积部分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按商品房对待),同时换领《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购房证将作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重要证件。
第三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可以以市场价上市出售,购买人按市场价出售后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后,方可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可以优先购买需换购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二条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人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的,应对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进行审核,超面积购买部分需补交差价款。
第三十三条 鼓励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出租给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开发企业应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出租情况进行备案。符合条件家庭必须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租家庭可优先购买其租住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标准为户均不超过80平方米,户型超面积部分由建设单位按二环以内300元/平方米,二环以外200元/平方米标准交纳超标差价。自本细则实施后新开工项目超面积建设的,按上述标准双倍缴纳超标差价。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除按《办法》规定处罚外,由市经房办取消其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投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