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如下:
1.提取额度
1、购买商品房:
(1)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以购房款发票或收据载明金额为准);
(2)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房):
(1)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以税务机关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载明的计税基数金额为准);
(2)不超过过户后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建经济适用房:
(1)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以房改部门鉴章的专用收据载明金额为准);
(2)不超过购房合同签订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
4、租房提取(新增情况,2016年6月6日起实施)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2)承租商品住房的:a.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租赁商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计算方式为: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承租时间;b.不超过职工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的50%;c.不超过提取限额
2.提取条件
1、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