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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租用房者有权在合同上添加条件吗-房产政策装修-装修知道-北京好谷装修网

房屋租赁合同,租用房者有权在合同上添加条件吗

2024-06-18 02:20:57 (13分钟前 更新) 240 2732
房屋租赁合同,租用房者有权在合同上添加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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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9条“修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责任,房屋出租人对出租房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以和承租人合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规定.但是,这一规定是针对房屋租赁合同对修缮义务未作约定,或者租赁合同虽有约定但内容不具体明晰而言的。如果租赁合同对房屋修缮的义务已有明确的约定,则应依照双方的约定处理。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租赁用途、期限、租金及交付方法和房屋修缮责任”等条款。该《办法》第21条规定:“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据此,出租房如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方修缮外,出租方有义务修缮房屋;如出租方不提供修缮,属出租方违约,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9条“修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责任,房屋出租人对出租房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以和承租人合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规定.但是,这一规定是针对房屋租赁合同对修缮义务未作约定,或者租赁合同虽有约定但内容不具体明晰而言的。如果租赁合同对房屋修缮的义务已有明确的约定,则应依照双方的约定处理。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租赁用途、期限、租金及交付方法和房屋修缮责任”等条款。该《办法》第21条规定:“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据此,出租房如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方修缮外,出租方有义务修缮房屋;如出租方不提供修缮,属出租方违约,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xiaowanziji 2024-06-18
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9条“修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责任,房屋出租人对出租房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以和承租人合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规定.但是,这一规定是针对房屋租赁合同对修缮义务未作约定,或者租赁合同虽有约定但内容不具体明晰而言的。如果租赁合同对房屋修缮的义务已有明确的约定,则应依照双方的约定处理。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租赁用途、期限、租金及交付方法和房屋修缮责任”等条款。该《办法》第21条规定:“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据此,出租房如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方修缮外,出租方有义务修缮房屋;如出租方不提供修缮,属出租方违约,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9条“修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责任,房屋出租人对出租房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以和承租人合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规定.但是,这一规定是针对房屋租赁合同对修缮义务未作约定,或者租赁合同虽有约定但内容不具体明晰而言的。如果租赁合同对房屋修缮的义务已有明确的约定,则应依照双方的约定处理。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租赁用途、期限、租金及交付方法和房屋修缮责任”等条款。该《办法》第21条规定:“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据此,出租房如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方修缮外,出租方有义务修缮房屋;如出租方不提供修缮,属出租方违约,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度兰度兰 2024-06-13
(1)公有房屋租赁,出租人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的其他证明文件,承租人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房证明和身份证明、(法人单位介绍信)。私有房屋出租人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承 ??租人必须持有身份证明。 (2)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时,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3)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租赁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要求继承原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4)共有房屋出租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限内,房屋所有人权人转让房屋所有权,原租赁协议继续履行。
(1)公有房屋租赁,出租人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的其他证明文件,承租人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房证明和身份证明、(法人单位介绍信)。私有房屋出租人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承 ??租人必须持有身份证明。 (2)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时,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3)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租赁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要求继承原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4)共有房屋出租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限内,房屋所有人权人转让房屋所有权,原租赁协议继续履行。
可琪宝贝 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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