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方面:机械手表至少80%的制造价值应在瑞士完成,电子手表至少60%。此外,构造和原型(construction and prototype)应在瑞士进行。机芯方面,至少80%的构成部件的价值应在瑞士完成,电子机芯的比率为60%。
机芯方面:根据“表类‘Swiss’标认使用条例”的第2条款,对瑞士机芯的定义是:机芯组装在瑞士完成;机芯的最后检测 在瑞士完成;除组装费用外,机芯中的瑞士原件价格至少占全部原件价格的50%以上。如果机芯为瑞士制造,而整表不是在瑞士组装的,则“瑞士”标志只能出现在不外露的机芯上。表的外表上只允许使用“瑞士机芯”(“Mouvement Suisse”或“Swiss Movement”)字样。“表类‘Swiss’标认使用条例”的第3条款规定,“机芯”一词必须“完整地拼写”而不能使用简称,且必须与前面的“瑞士”一词使用同样的字体、字号和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