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钢丝绳的断丝数达到表1一17所规定的数位时,应予以报废。
②当吊运熔化或炽热金属、酸溶液、爆炸物、易燃物及有毒物品时.表1一17所规定的断丝数相应减少一半。
③如果断丝紧靠在一起形成局部聚集.则钢丝绳应报废。如这种断丝聚集在小于6d的长度范围内.或者集中在任一支绳股里,那么.即使断丝数比表1一17所列的数值小.钢丝绳也应予报废。
④如果出现整根绳股的断裂.则钢丝绳应报废。
⑤当钢丝绳的纤维芯损坏或绳芯(或多层结构中的内部绳股)断裂而造成绳径显着减小时.钢丝绳应报废。
⑥钢丝绳的弹性显着减少,虽未发现断丝,但钢丝绳明撇的不易弯曲和直径减小,这种情况会导致在动载作川下突然断裂,应立即报废。
⑦当外层钢丝磨损达到其直径的40%时,钢丝绳应报废;当钢丝绳直径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小7%或更多时.即使未发现断线.也应报废。
⑧当钢丝绳表而因腐蚀而出现深坑.钢丝相当松弛时应报废。
⑨当确认钢丝绳有严重的内部腐蚀.则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⑩当钢丝绳出现笼状畸变、严重的钢丝挤出、绳径局部严重增大或减小、严重的扭结、严重的被压扁、严重的波形变形等上述变形情况之一时.钢丝绳应立即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