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贷款项目审批制度 房地产项目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需开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需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签订贷款合作协议书,附相关材料,经现场勘察后审定是否准予办理(所需材料目录附后)。 二、提供在建房抵押连带责任担保 借款人以所预购的期房作抵押,在该户房屋权属证书以及法定抵押登记手续办妥以前,由售房单位为该贷款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该笔贷款的5%划入保证金存款帐户,待该户房屋权属证书以及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再划入售房单位结算帐户。 三、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专款专用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首付款应达到30%以上,以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规范填写《商品房购销合同》,到房地产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应将资金以转帐形式划入售房单位帐户。职工申请贷款后发生退房,售房单位应及时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并从该户房款中扣还贷款余额。如开发企业提供虚假合同骗取贷款或退房后未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和扣还该户贷款余额,将暂停与该开发企业的贷款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