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 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 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宣传和贯彻 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审核、记 载并核算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为单位和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 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维护住房公 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 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下称单位)宣传和贯彻执行 《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 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咨询、投诉等事宜,维护职工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办理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