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住房类: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在本市租住廉租房、公租房或租赁私人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非住房类: 1.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 遇到下列突发事件,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 (2).遇地震、冰灾、洪灾、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重大灾害; 3.退休类; 4.出境定居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6.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7.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2年以上的; 8.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