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中央在兰等单位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六、缴存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七、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九、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满两年的;
十、缴存职工户口迁出甘肃省或非甘肃省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十一、缴存职工调离甘肃省或调入(录用)至中国人民***、武警部队的;
十二、缴存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