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均工资确定,即职工2014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项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
2.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7180元;缴存基数下限常州市区(含武进区)为1830元,溧阳市和金坛区均为1590元。
3.2014年度全市各类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为10%-12%;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为12%。
4.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等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20%。
5.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口径调整,缴存比例仍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