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担保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贷款、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原则、第四条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公积金中心可委托商业银行及其下属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的具体贷款业务和金融业务。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委省市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第六条 贷款对象是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及签订互贷合作协议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及有效居民身份证。二 本市户籍的申请贷款时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个月且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个月以上含个月非本市户籍的申请贷款时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个月且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个月以上含个月。三 具备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能办理抵押保证担保手续。四 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房款。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拥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六 缴存的资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