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流程是怎样的

2024-06-09 01:00:32 (30分钟前 更新) 482 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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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资料,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到各服务网点办理。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分中心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南京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资料,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到各服务网点办理。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分中心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咣脚奔跑的釹孩 2024-06-09
一、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消费提取:(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1)离休、退休的;(2)出境定居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4)死亡。  二、怎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通过汇交单位办理。由汇交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后附有关支取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审核后,办理支取手续。  提取公积金应出具的证件  一、职工退休提取公积金应提供的相关证件  1、本人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的原件、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填写《南昌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份,并加盖缴存单位公章。  二、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及应提供的相关证件;  1、公积金存款余额必须在1000元以上才能支取,支取后公积金存款余额必须留100元以上;  2、有房管部门合同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3、本人(即权益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一、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消费提取:(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1)离休、退休的;(2)出境定居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4)死亡。  二、怎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通过汇交单位办理。由汇交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后附有关支取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审核后,办理支取手续。  提取公积金应出具的证件  一、职工退休提取公积金应提供的相关证件  1、本人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的原件、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填写《南昌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份,并加盖缴存单位公章。  二、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及应提供的相关证件;  1、公积金存款余额必须在1000元以上才能支取,支取后公积金存款余额必须留100元以上;  2、有房管部门合同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3、本人(即权益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8821090937 2024-05-30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及办理流程  提取须知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  市的;  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情形。  依照前款第  2、3、4、7  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  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  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  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  益。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  项维修、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  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申请提  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  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到建行网点领购《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现金  (转账)支票》。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到单位填写  《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  位核实后在《申请单》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出具《现金(转账)支  票》。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建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  金(各区县职工到区县管理部申请)。  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  件:  1、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  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正本;  2、首付款收据或发票;  3、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  婚证。  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入自管户的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  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3、《南京市存量房购买合同》(或《现售合同》);  4、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  证。  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  复印件: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  2、《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或《南京市房屋买卖  契约》(危旧房改造项目专用));  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4、付款收据或发票;  5、身份证;  6、结婚证;  7、户口簿;  8、公证书。  购房时间以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  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  和复印件:  1、《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  2、《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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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4、付款收据或发票;  5、身份证;  6、结婚证;  7、户口簿;  8、公证书。  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  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  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全额购房发票(收据);  3、《公有住房买卖契约》;  4、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  需提供结婚证。  在国有土地建造、翻建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  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  3、《建设工程许可证》;  4、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5、身份证。  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在集体土地建造、翻建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  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集体土地使用证》;  2、《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  3、《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  4、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5、身份证。  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提  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  2、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  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3、身份证。  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退(离)休证;  2、身份证。  职工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  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  2、死亡证明;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  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  原件和复印件:  1、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就业登记证》;  3、身份证。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  的原件和复印件: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2、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3、身份证。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2、身份证。  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大病提  取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病人(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已参加医保,当年南京市医  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  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1、病人的医保卡;  2、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  3、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  4、身份证。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  料的原件和复印
件:  1、《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该表格在管理中心业务大  厅或区县管理部柜台领取);  2、户口簿;  3、《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身份证。  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  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如《火灾损失核定书》。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  10%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  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房租超出家庭月均工资收入  10%以上部分,职工及其配偶  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每年十  二月份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管理部柜台申请  一、租住公房  1、《公有住房租赁契约》;  2、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3、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4、结婚证;  5、户口簿;  6、身份证。  二、租住私房  1、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  2、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3、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4、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5、结婚证;  6、户口簿;  7、身份证。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及办理流程  提取须知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  市的;  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情形。  依照前款第  2、3、4、7  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  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  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  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  益。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  项维修、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  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申请提  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  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到建行网点领购《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现金  (转账)支票》。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到单位填写  《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  位核实后在《申请单》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出具《现金(转账)支  票》。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建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  金(各区县职工到区县管理部申请)。  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  件:  1、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  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正本;  2、首付款收据或发票;  3、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  婚证。  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入自管户的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  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3、《南京市存量房购买合同》(或《现售合同》);  4、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  证。  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  复印件: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  2、《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或《南京市房屋买卖  契约》(危旧房改造项目专用));  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4、付款收据或发票;  5、身份证;  6、结婚证;  7、户口簿;  8、公证书。  购房时间以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  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  和复印件:  1、《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  2、《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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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4、付款收据或发票;  5、身份证;  6、结婚证;  7、户口簿;  8、公证书。  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  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  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全额购房发票(收据);  3、《公有住房买卖契约》;  4、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  需提供结婚证。  在国有土地建造、翻建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  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  3、《建设工程许可证》;  4、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5、身份证。  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在集体土地建造、翻建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  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集体土地使用证》;  2、《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  3、《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  4、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5、身份证。  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提  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  2、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  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3、身份证。  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退(离)休证;  2、身份证。  职工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  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  2、死亡证明;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  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  原件和复印件:  1、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就业登记证》;  3、身份证。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  的原件和复印件: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2、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3、身份证。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2、身份证。  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大病提  取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病人(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已参加医保,当年南京市医  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  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1、病人的医保卡;  2、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  3、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  4、身份证。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  料的原件和复印
件:  1、《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该表格在管理中心业务大  厅或区县管理部柜台领取);  2、户口簿;  3、《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身份证。  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  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如《火灾损失核定书》。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  10%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  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房租超出家庭月均工资收入  10%以上部分,职工及其配偶  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每年十  二月份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管理部柜台申请  一、租住公房  1、《公有住房租赁契约》;  2、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3、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4、结婚证;  5、户口簿;  6、身份证。  二、租住私房  1、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  2、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3、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4、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5、结婚证;  6、户口簿;  7、身份证。
小梦不吃土 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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