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房公积金,按月委托提取归还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减轻职工住房公积金借款的还款压力,加速住房公积金归集与使用环节的循环,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公司系统实际情况,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按月委托提取归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提取还贷”)是指:,可申请委托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从其本人及配偶(以下,划入委托人用于
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房公积金
按月委托提取归还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减轻职工住房公积金借款的还款压力,加速住房公积金归集与使用环节的循环,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公司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按月委托提取归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提取还贷”)是指:借款人在正常按月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过程中,可申请委托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从其本人及配偶(以下简称“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按月提取一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委托提取额”),划入委托人用于归还贷款的住房公积金龙卡账户(以下简称“委托还贷账户”)内。
第三条 中心负责委托提取还贷的管理、监督;受托银行负责委托提取还贷的业务承办。
第二章 委托提取还贷的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委托提取还贷的对象
委托人应为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
第五条 委托提取还贷的条件
1.委托人信用良好,在其申请委托提取还贷时贷款没有发生逾期或不良信誉纪录;
2.委托人自愿申请委托,且已获得所在单位同意;
3.委托人所在单位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能保证在贷款还清前不中断;
4.委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储存余额应不小于6个月的应还贷款本息额;
5.委托人在实施委托提取还贷期间,不得再以其它方式或用途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委托提取还贷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委托人自愿申请办理委托提取还贷业务,首先应在所在单位填写《借款职工住房公积金按月委托提取归还贷款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委托申请》),并经单位签章同意。
第七条 委托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专责人对《委托申请》进行初审无误后,连同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龙卡复印件一并送交中心审核。
第八条 经中心审核无误并与受托银行进行个人信用评估通过后,由委托人、中心共同签订《借款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归还贷款协议书》(附件2,以下简称《委托协议》)。
第四章 委托提取还贷的业务程序
第九条 委托提取还贷的提取顺序依次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借款人账户内资金提完以
后,再提取配偶账户内的资金。
第十条 委托提取额的确定:
1.定额提取
当委托人的月应缴存额小于月还款本息额时,按照月缴存额百元以上(含百元)的取整数额作为委托提取额。
2.全额提取还贷
当委托人的月应缴存额大于或等于月还款本息额时,可按照月还款本息额作为委托提取额。
第十一条 中心在确认委托人足额归还当月贷款本息后,应按照《委托协议》约定,于次月18日前,从委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划转委托提取额至委托人的委托还贷账户。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根据每月应还贷本息额及公积金账户存款情况,在每月18日前自行确认委托还贷账户内还贷资金是否满足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如有不足,须及时向该账户补充资金,以保证按月足额还贷。
第十三条 每月18日前,如遇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存款
第十四条 《委托协议》生效后,委托人申请提前部分还款业务时,